发布时间:2022-08-30 20:30:03 来源:岳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浏览量: 作者:
岳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购人)拟对 岳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报价。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岳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2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地点:岳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采购内容:详见第二章。
(四)项目采购控制价:50000元。
二、资质要求及报名须知
(一)一般资质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单位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项目特殊资质要求
1.供应商具有有效计量认证合格证书(CMA)、实验室认可(CNAS)或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提供复印件);
2.本次采购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1、监测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检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四)*1、服务期限: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工作要求2022年10月20日前完成检测采样等现场监测工作,11月5日前完成检测结果审核及汇总报告工作。
*2、付款方式:项目任务完成并经审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各项阶段工作的,每延期一日按照扣减100元/日,可以累加,以各阶段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人员验收作为依据。
3、验收办法: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进行验收。
4、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询价文件的服务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为重要技术及商务要求,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
(五)报名须知
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询价文件自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9日09: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疾控中心卫生科 (电话:15348216305)获取。询价文件售价:0元人民币/份(询价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询价文件时,经办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1.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鲜章)。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
三、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9月1日18:00(北京时间)。
四、递交响应文件及询价地点地点:
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询价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不予接受。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五、联系方式
采购人:岳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岳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0826-5222804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监测15家用人单位,优先选择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危害因素开展监测。如果辖区内重点行业用人单位数量无法满足监测任务要求时,选择存在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石棉粉尘、电焊烟尘、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铅、锰、镍、钴、锂及其无机化合物、噪声等重点监测因素的其他行业用人单位(加油站、加气站除外,汽车修理厂最多1家)进行监测。
监测用人单位应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小微型用人单位监测数量不少于监测总数的70%。在选择监测用人单位时,除重点行业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外,2021年已开展监测的用人单位中监测结果均合格或未出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不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
1、监测内容
(1)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开展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
(2)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场检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1、调查表调查。
由监测人员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工作场所和岗位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监测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2021年监测结果中粉尘或化学毒物超标岗位及相应的工作地点应纳入监测范围;
(2)除超标岗位外,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岗位和工作地点。
(3)每个用人单位粉尘或化学毒物监测重点岗位(附录B)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在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
(4)当用人单位中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每个因素需分别选取不少于4个岗位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5)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或确诊职业病的岗位必须进行检测。
(6)除石棉粉尘外,检测粉尘应同时检测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对明确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不明确粉尘性质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监测结果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监测结果为依据,如最终判定为GBZ2.1中有呼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仅上报呼尘浓度,仅有总粉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粉尘浓度。
(7)粉尘短时间峰接触浓度 (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
(8)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最高接触浓度(CME)和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工作场所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
(9)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检测方法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物的岗位的CTWA进行检测:①固定作业的岗位,可采用定点或个体长时间采样,个体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②流动或巡检作业的岗位,应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且应保证采样时间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
(10)监测使用有机化学品的岗位,当不能确定有机化学品中是否含有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或三氯乙烯时,应对有机化学品进行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只有检出上述任一因素时才可纳入监测,并且只需检测定性出来的因素。
(11)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噪声岗位进行监测,对监测岗位涉及的所有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原则上选择80dB(A)以上的工作地点);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噪声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
(12)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测量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的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进行测量:①劳动者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时,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通过个体噪声测量进行计算,若每周工作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个体测量的时长应不少于劳动者每个工作班实际工作时间的50%,并保证测量时间已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13)粉尘应按照GBZ/T192系列标准进行采样、检测;化学物质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189.8方法进行检测;有机化学品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可参照附件E《化学品中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和峰面积百分比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方法进行检测。
(14)现场采样
①采样前。
检查开展监测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需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如开展全面监测,需制定采样计划或方案。监测工作使用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需保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内,以供核查。
②采样过程中。
在进行样品采集时,按照GBZ 159-2004和相应待测物的检测标准执行,包括采样流量的校准、采样方式及相应的采样时长。流量校准记录表、现场调查表、采样原始记录表(须包括检测时生产负荷或生产状况)需规范填写,并由校核人进行校核后存入监测档案,以供核查。
③化学毒物样品空白。
现场化学毒物采样时须制作样品空白,每批次样品不少于2个样品空白,制作样品空白的收集器需与样品同一批次。
(15)样品运输和保存
样品运输应当保证样品性质稳定,避免污染、损失和丢失,样品空白须与采集的样品一并放置、运输、储存。样品运输和保存的条件按各有害因素标准检测方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16)样品实验室检测
①化学毒物检测。
化学毒物检测按照GBZ/T 160系列标准和GBZ/T 300系列标准执行,包括样品处理、样品称量、样品检测、浓度计算等,上述操作的原始记录和图谱存入监测档案。针对有机溶剂开展定性检测的记录和图谱也存入监测档案。
②粉尘浓度检测。
粉尘浓度检测按照GBZ/T 192.1 和GBZ/T 192.2标准执行,针对石棉纤维粉尘,采用纤维计数浓度的按照GBZ/T192.5执行,包括采样前后的滤膜处理、滤膜称量、浓度计算等,上述操作的原始记录存入监测档案。
③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按照GBZ/T 192.4 标准执行,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处理和样品检测,按照标准中要求记录相关操作过程,并存入监测档案。
(17)噪声测量
噪声包括场所噪声检测和个体岗位噪声检测。噪声检测前,需对声级计和个体噪声剂量计进行校准,并对校准结果进行登记。场所噪声检测和个体噪声检测按照GBZ/T 189.8-2007规定执行,并按要求做好原始记录,最后将经校核人审核后的声校准记录表、原始记录表一起存入监测档案。如采用场所噪声检测结果和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或40小时周等效声级,需将岗位8小时等效声级或40小时周等效声级计算表一同存入监测档案。
四、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工作要求2022年10月20日前完成检测采样等现场监测工作,11月5日前完成检测结果审核及汇总报告工作。
*2、付款方式:项目任务完成并经审核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未能按约定日期完成各项阶段工作的,每延期一日按照扣减100元/日,可以累加,以各阶段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人员验收作为依据。
3、验收办法: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印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进行验收。
4、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询价文件的服务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为重要技术及商务要求,不满足按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