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闺蜜“抖音”互怼 法官劝架解纷

发布时间:2020-12-08 19:23:19    来源:西部基层在线 编辑:吴建勇    浏览量:   作者:王帆 龚亚莉

        本网讯,本是闺蜜情深,只因“抖音”互怼,双方名誉均受损,互告闹上法庭。近期,嘉陵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琐事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2020年7月,家住南充市嘉陵区的小敏在家中(文中人名均系化名)用手机刷“抖音”时,忽然发现自己的视频留言区被陌生人谩骂,随后所住的小区里也被人贴了指名道姓辱骂的大字报,她怀疑是与其发生过矛盾的酒店同事小康所为,于是报警。公安局调查后,查实并非小康所为。但小敏仍怀疑是小康幕后指使,于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辱骂小康,还在顺庆区她们共事的某酒店门口烧纸钱,小康不堪其扰,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起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收到法院传票后,小敏立即反诉小康也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称其向自己的母亲发短信侮辱,造成自己精神抑郁。
         审理中,小康和小敏剑拔弩张、情绪激动、互不依饶,双方均向法庭出示了短信、通话记录、微信留言等证据,经查双方在抖音、短信及电话里互相谩骂,在亲朋好友及同事间造成了不良影响,均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
         庭后,承办该案的黄法官认识到双方只因琐事互相斗气,唯有早日停止互相伤害才能解决矛盾。她分别与双方多次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以法,双方渐渐放下仇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互相保证不再通过任何方式损害对方的名誉权,如有违反向对方赔付1万元人民币。
         关于名誉权纠纷,在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自媒体时代,个人的言行应该更加谨慎。通过各类方式在各类社交账号对其他人进行侮辱诽谤,都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嘉陵法院 王帆  龚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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