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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陵区法院一审宣判:苟某贩卖毒品获刑十五年

发布时间:2021-07-01 21:08:20    来源:西部基层在线 编辑:吴建勇    浏览量:   作者:陈 梅

    本月是禁毒宣传月,为有效打击毒品犯罪,近期,嘉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苟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满释放后,苟某因吸毒于2018年10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12月1日苟某租下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的某房屋作为住处。
    2020年12月9日下午3时许,吸毒人员覃某某经过吸毒人员庞某介绍,从苟某处购买300元的冰毒。同日19时左右,庞某在苟某处购买700元的冰毒,20时左右,覃某某在苟某处购买了300元的冰毒,随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覃某某身上衣服口袋内查获白色塑料袋封装疑似毒品冰毒1小包,经称重,净重0.25克。从苟某身上查获白色塑料袋装疑似毒品麻古1小包,内装有疑似麻古2颗,经称重,共计净重0.24克。
    民警对苟某位的住处予以搜查,搜出疑似麻古3小袋,经称重,共计净重0.73克;搜出疑似冰毒共计18袋,经称重,该疑似冰毒共计净重63.96克、疑似液态毒品净重1.67克;从苟某住处还搜出吸壶1个、电子秤1个、透明塑料封装袋数百个等物品。民警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扣押。后庞某将从苟某处购买的冰毒倒掉部分后提交给办案民警,经称重,庞某提交的疑似毒品净重0.16克。民警对苟某的尿液进行提取后就其是否吸食毒品送检,检测结果呈阳性。
    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覃某某处查获的0.25克疑似冰毒、从庞某处查获的0.16克疑似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苟某身上以及其住所搜出的疑似麻古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共计净重0.97克;苟某卧室搜出的疑似冰毒18袋中,其中15袋疑似冰毒共计净重48.51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3袋疑似冰毒共计净重15.45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苟某卧室搜出的一小管疑似液态毒品净重1.67克,从中检测出的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1%。
    同时查明,被告人苟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被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苟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苟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苟某另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本案有特情介入,被告人苟某系吸毒者,系以贩养吸,涉案的大部分毒品系从苟某租住处查获,尚未流入社会,故本院对被告人苟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苟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没收被告人苟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没收涉案扣押在案的冰毒、麻古、液态毒品和吸壶1个、电子秤1个、透明塑料封装袋等,由扣押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依法处理。
 
                                 (刑   庭  陈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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